提问

赵律师您好,此前看到您发表的一篇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案例,与我的案例情况类似,但判决结果与您的案例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因此想就我的案件情况向您咨询,望能解答,简述如下: 原告(本人)、被告系兄弟,母过世后留有农村宅基地房产数间,原告主张该房产系其母所有,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置。被告主张该房产由被告出资建立,其所有权属被告。 原告提供其母亲《宅基地个人申请》及镇、县两级住房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表3份书证。被告提供被告之妹及村民10余人证人证言,证明该房屋由被告出资所建。 本案已两审终审,均支持被告主张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您认为判决确实有误,有望提起再审,再详谈委托事项。 如需完整判决书,可随时提供。

北京-顺义区 发表于:2017-09-2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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