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男性朋友,香港人,和一位大陆女性结婚,结婚后,没有房产,男方妈妈当时有一套房在南山,当时把这套房当做结婚礼物,送给他儿子和儿媳,但是没有出任何公证,房产证没有更改为他们夫妻名义。后来女方要求买房,后来就将南山房产卖出去,男方妈妈拿到房产钱,卖了南山房产后,我的男性朋友和他妻子办离婚,09年正式离婚,已拿到离婚证,离婚后我的男性朋友在罗湖看中一套房,男方没有资金购买房,男方妈妈就出资金给他儿子去交首付,交首付的钱是他妈妈交给他儿子,再由男性朋友交给银行,房子买好后,男方为了挽回前妻,想和前妻复婚,男方同意加女方名字到房产证上,加了后一直没有复婚,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女方最终离开男方家庭。过了三四年后,现在女方要求男方卖罗湖房子,分一半财产。这种官司我的男性朋友能否打赢?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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