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请律师帮助解惑 有个老奶奶 年轻时婚后生了三个儿子三个女儿 后因丈夫不端 有小三 逼着离婚 因无经济来源 忍痛5个孩子归丈夫 自己带一个女儿 在大姑家养大 当时所有孩子 奶奶亲手扶养到大的10多岁 小的几岁 后来奶奶再婚 生一儿 母亲落脚后和所有孩子亲情未断 来往频繁 后孩子父亲继母相继去世 现奶奶年近90 重病瘫痪 请问这些孩子都分别有什么扶养义务?法律依据在哪? 奶奶再婚后来省吃俭用 多少有一点点积蓄 大概有10多万元吧 多少有点老保 孩子们能不能以妈妈有钱为由 不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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