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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请问如何区分重病和绝症呢?本公司有一员工患有乳腺癌,现在医疗期结束,除了体力活不能干,每月还要打一支肚皮针,吃点药。想与公司解除合同,我是给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呢还是9个月呢?谢谢!

广东-佛山 发表于:2017-10-1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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