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徽省2017年新考上的农村特岗教师,于9月1日到教育局分配的学校报道,9月4四,我向学校提出请病假(孕30周)校长叫我提供相关证明,后来在县医院开具病情诊断证明,建议休息14天,(由妇产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副院长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上报教育局。十四天到期后医院建议再休息两周,同样开了证明盖了章。再次到期后,医院同样建议继续休两周,再次开了证明。今天县教育局打电话给我说,不允许我这样休假,让我开长期证明。但是医院解释只能两周一开,因为病情只能两周观察一次,可能需要继续开也可能不需要开了。但是教育局不允许,说是会停发工资,可能给以处分。请问教育局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