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了一份月息2%的公证,又签了份2.8%月息没公证,请问发生纠纷以哪份为准,谢谢!
人
发表于 2017-10-23 14:50
向TA提问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进行公证的合同效力强于未进行公证的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后合同内容是对前合同的变更,对于变更内容应当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本人认可第二种观点,就你的情况分析,两份借款合同若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两份合同成立时生效,均具有拘束力,进行公证仅增加了合同的公信力,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第二份合同应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合同变更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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