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的纠纷。出租方是某企业。该企业将整栋房屋(公寓楼)按单元租给好多人。合同是2015年8月火炬园检查该企业管理处打电话补签的,合同上写租期一年。目前一年时间已过,但我们都是按照之前的规定一个季度结一次水电、交下一季度的房租。管理处在收到我们水电房租之后也给我们刷新门卡。今早上在公寓楼电梯里贴出了通知全楼住户要在10月31日前到管理处办退房手续。该企业这样做是否违法合同法,我们该如何维权?
人
发表于 2017-10-28 15:51
向TA提问你好,因为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你们之间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该给予对方必要的通知时间。建议你们先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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