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咨询内容是.2012年4月,5月,8月分别先后四次借给我的好友30万元,他分别给我写了二张各10万元和二张各5万元的借据。借据写明从2012年4月24日起(两张15万元)至年底六个月,到期还不上延至一年。另两个借据15万元也是借半年,到期还不上延至一年。月息三分,到期本息一次结清,一分不欠。可是四个借据分别到期后,一个也没兑现。经过多次追要,朋友才于2015年1月还给我30万元,此时利息刚好也是30万元。他在2015年12月,2016年4.7.11月又分别还给我共计6万元。我认为他先后还的36万元,还的是息,借我的三十万元本金仍沒还给我。但他一直坚持说30万本金已还清,利息巳还给6万元,再还给四万元就结清账,不同意就到法院解决。我不清楚他的理由依据是什么?我追要三十万本金和2017年10个月的利息法院是能支持我?2017年的利息按月息几分计算?我起诉时间过了时效沒有?敬请大律师指点。并告诉我找哪家哪位律师为我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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