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去年在劳务市场工作,因工受伤(右脚后跟粉碎性骨折)。被告给我支付了医药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护理费,住院期间被告曾经和我商量一次性赔偿8000元,实际赔偿3000元。我不同意被告就不再给医院缴费,当时我碍于脚伤未好就同意了一次性赔偿并按照他的意思发了手机短信内容是(司经理我就要8000元和医生开的那些药别的我都不要了)。截止到现在我还不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我单方面自己去淄川区医院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过法院一审原告败诉。后经过淄博市中级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现在还有翻案的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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