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总经理。2015年的时候,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要筹措一个开发项目的土地招拍挂保证金,名义资金投资该项目附的附属工程——安置楼的建设,该公司法人代表和我商量,让我投资安置楼,收益以及责任归我,给公司缴纳10万元管理费,并签订有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合法性已经在其它案件中得到了确认)。到2016年5月,该法人代表看到安置楼工程已经完成了大半,并且有很大的利润,就拿出了一个股东会决议,要强行收回安置楼的管理权,到第三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有以一个股东的名义签了名。请问,我能不能讨要我投资完成的那一部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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