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您好!去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今年2月交房,交房时,房主出示了2016年的采暖费发票,由于通常采暖费是按年度收取的,就想当然的认为以前的都已交了. 最近交2017年度采暖费,发现原房主欠1993年至2014年采暖费,共计2万多。协调原房主不交不成,暖气公司不断的崔我交,说是采暖费是随房子走的,故由现任房主补交,这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7-11-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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