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号 我公司在饭店召开订货会 邀请超市老板交钱订货。一老板交付2500元现金,我公司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作为凭证。一周后我公司把货送至客户所在超市,开有手工货物清单,合集金额2639元,减去之前2500订金,收了139。但客户因不在超市,收据未收回。作为业务员的我因疏忽大意,也是出于对客户信任,就先给了货。后来收据一直未收回。同年11月21号,客户突然打电话来,说我现在有个2500的收据,货没收到,现在我要你们送货或者退款,否则我要和你们打官司。 请问他是否构成诈骗罪,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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