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民间借款的官司 5万 我把诉状发您看看吧 我现在不方便接听电话 我把诉状的部分内容发您看看,看有没有胜诉的可能? 2014年9月13日,被告时任中垦公司经理,原告是该公司员工,被告以自己急需5万资金周转用10多天为由,找到原告请求帮忙,说此事时公司财务尚春光也在场。原告当时认为被告是公司经理,不会不还款,帮其一下也会增近同事的感情,便答应下来。于16日下午,原告拿自己筹到的5万元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5601-0755---)按照被告的要求,让尚春光通过洛阳铝缘矿产品公司的POS机刷了5万。 被告说用款10多天就还,就不打借条了。原告当时想借款时间不长又有银行转款记录,就没要求被告打借条。10多天后,原告催被告还款,被告说款还未到位,让原告再等些天,到时本金及每月2的利息一块给被告。后来多次索要仍是同样回复,同年11月以后便找不到被告人,今特诉讼至贵院。 原告认为:被告赵金萍不履行自己民间借贷必须履行的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 我这案子,主要当时打款没打借款人名下的卡号,证人同时是洛阳铝缘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人,现在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刑,也不想作证。 现在也找不到被告,她也被公安机关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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