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甲方可以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是二选一吗?选择哪条是由公司决定还是员工决定?) 是公司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且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吗?两条都应该履行吗? 没有,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人
发表于 2017-11-30 08:54
向TA提问你好,1、提前三十日通知和支付一个月工资之间是二选一;2、由公司决定;3、若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资必须要有相关证据,并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才能解除,此时解除不需要协商;4、若是协商解除,则需要给对方一个月工资补偿。咨询电话:1895922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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