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5年多,签订劳动合同5年多。今年8月因病住院18天,公司病假规定病假3天发50工资,第4天起算事假无工资,8月实发工资少于本人工资的80。今年10月底疾病复发,10月25日经部门经理口头同意在家养病,10月26日至11月8日没去上班,11月9日至24日住院治疗15天,24日至今没去上班。11月28日去公司追要8月份少发的病假工资及要求公司11月份按劳动法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并且因 并且因公司8月份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违反劳动法在先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5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公司回复,我11月1日至今没去上班,11月1日至8日没住院期间无病假条,11月24日出院后至今也无病假条,不同意支付5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只支付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如果我坚持要求公司支付5个半月经济补偿,是否需要医院开11月1日至8日及11月24日出院后至今的病假条,谢谢! 没有,现在是和公司协商解决阶段,没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及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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