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于 2012年被张x{去向不明}在被骗的状态下以自己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后交由他使用,张x也一直按时交纳利息(计五万八千元)两年半后失去联系。我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为由,做出了刑事拘留三十日的处罚决定,再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的时候,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现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黑龙江-哈尔滨 发表于:2017-12-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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