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备12月底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是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我们公司情况特殊,从去年8月份即开始放假,只发青岛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而公司从15年度开始就不正常,部分工资性补贴均下降,员工休假的也比较多。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显然不合适。按照放假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不是很合理。 请问,有何法律或者政策上的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运行、职工正常上班时的12个月平均工资? 或者,直接按照职工的岗位工资、职务补贴、交通补贴、奖金来计算?有加班费的,再考虑上加班费 另外,高温补贴这些年公司一直没发,理由是没超过35度高温。这实际上应该算公司已经违反劳动法了,如果裁员,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补偿?
人
发表于 2017-12-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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