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4年1月借款100万给周某,约定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5,2015年1月到期后续约1年,后债务人周某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即中断至今,按约定借款合同于2016年1月应到期。在此,本人想向律师请教三个问题:第一、按2017年10月颁布的最新民法通则,本人诉讼时效有效期是否为3年,即2019年1月起诉债务人均有效;第二、借条为周某出具,其妻未签字,但是每月支付利息是由其妻账户支付,能否将其夫妇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第三、诉讼费能否减半并由债务人或败诉方支付

贵州-贵阳 发表于:2017-12-0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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