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于半年前转让一个店铺,转让费11万,于乙方签合同后因对方不想要店铺的原因要求我退回转让费,并且把我告上法庭,其原因说是因为我和商场签订的合同上边明确写明,未经商场允许,不可转让,但是对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是知道这个情况的,我也已经与商场方沟通好,虽然出示不了书面文件同意转让,但是商场已经保证可以在年底续签合同的时候把名字变更为对方的,在签合同时她是知道这个情况的,后因我不退钱便以这个原因起诉我,要求我和她签的转让协议作废,因为我一直没有退钱,她也不愿再经营,她拖欠商场三个月房租后商场现已收回店铺,一审已经败诉,但是不知道是我请的律师的原因还是什么,我方观点法院一个都没有采信,所以一审败诉,请问我还应该继续上诉吗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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