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谁可以帮我解决一下是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现在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因公司老板提出要在2017年5月底公司搬迁回德州,在公司搬迁德州前提下,本人同意先去天津公司从事工程设计相关工作,工资待遇为每月4500元,缴纳五险,同时给予每日8元饭补。我于2017年4月4日乘坐动车去天津工作。后因为公司迟迟不搬迁,经请示公司老板后,同意本人先行回德州,本人于2017年6月25日返回德州,在家待业共计2个月15天时间,在2017年9月10日与公司老板联系回复要搬迁回德州,经同意后我于2017年9月11日从德州返回天津公司。期间未给予相应的8元每日饭补。2017年10月1日到6日因搬迁事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后期也没有安排其调休及发放工资补助。 2017年10月25号开始公司要求工作时间改为为8.5小时; 2017年12月28日提交离职申请并通过,相关工作已经交接完成。 2017年12月30日离职,期间多次与公司交涉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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