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与丈夫马先生因感情破裂在2005年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前面的2楼2底(有独立土地证,面积173平方)是归我所有,后面的小间(有独立土地证,12平方)、现金及其他财产归马先生所有。详见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我去村里打算把房产证过户,但村里干部没有给我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十多年后,2016年我和马先生复婚。2017年8月市里发布拆迁公告。这个2楼2底房子和12平方小间属于拆迁范围。 对于这个情况,拆迁办的意思为我和马先生合并为一户计算,2楼2底和小间合并一起计算,拆迁赔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我来说,前面的2楼2底为我婚前财产,不应该合并计算,不能因为复婚而减少我的婚前财产,减少我应享受的权利。

浙江-宁波 发表于:2018-01-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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