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6年和一所大学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校方要求必须服务8年 ,否则要每每少服务一年支付2万违约金,这条写进了合同,无奈我就签约了,半年后因为自身原因提出离职,所在院系批准离职,校方也在2016年12月分开始停掉我所有工资待遇,2017年1月,我向校方提出要办理离职手续,调走档案,校方不签字,并且索要16万违约金,请问校方做法是否合法,我下来该怎么做。谢谢!
人
发表于 2018-01-14 20:28
向TA提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除下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您的情况还需结合您与校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
发表于 2018-01-16 16:38
向TA提问可以起诉校方配合调动档案,详情请致电夏律师或微信shenzhenlawyer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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