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大致这样: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公司对公支付了货款后,卖方公司准备提供的商品严重不符要求。经过协商(通话中表示,“专门做这个的” 合同只是谋利手段),卖方公司不愿意返还我公司货款,同时不提供合格的货物。卖方公司在北京,我在重庆,这构成“合同诈骗罪”吗?找法院还是找警察报案?

重庆-重庆 发表于:2018-01-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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