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我于17年5月22日入职,当时面试的时候约定的薪资为5000,签订的合同为实习期3500,转正工资并未约定,转正后公司以我能力不足且公司要实行新制度为由,调整为4500+绩效,我以为是公司集体行为,就同意了,后知道制度并未实行,与公司多次协商,均已能力不足为降低薪资理由。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公司以推行新制度为由降低薪资基数是否合理?以能力不足降低薪资是否合理?然后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期间的薪资?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8-01-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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