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5年3月8日入职镇江市丹徒区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我才知道还有劳动合同这么一回事,2017年9月8日公司副总找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没有签(6日~8日期间了解到入职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请问至今我可以有哪些劳动补偿的诉求?

江苏-镇江 发表于:2018-01-3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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