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接了一个钢结构项目,因资质问题所以挂靠了一家南京墅达公司,墅达和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总合同,我和墅达也签订了挂靠协议,工程竣工后,墅达公司法人外面欠了债,所以他以总施工合同名义向南京仲裁委员会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他隐瞒了有实际施工人这个事实,虽然在开庭那天我向法庭提交了挂靠协议和证明我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但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我是案外人,虽然认可我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但还是把工程款判给了南京墅达,判定发包方在2018年3月15日必须支付墅达工程款!想咨询一下各位专业律师,对这个裁决给点意见,我个人认为除了仲裁裁决错误之外,这个墅达法人涉嫌犯罪
人
发表于 2018-08-14 10:07
向TA提问法人不构成犯罪,你们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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