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动者,现在有一个案件想咨询一下 我的情况是:我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本人实际入职时间为2016年1月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6月-2019年5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曾因与公司领导发生不愉快事件,一怒之下于2016年11月份写过一份离职书及交接表给公司的财务人员(上面的落款时间2016年11月)。此表交上去后我本人实际上是没有离职,也一直在正常上班。直至2017年4月份看门的保安不让我进公司正常上班,说是我已经离职。通过了解,由一位公司领导当天微信里转了一份关于公司2017年2月15日关于本人的离职公告。说是本人17年2月份就离职了,但是本人确实没有离职。但是交接表只是生气时写的呀,没有真正的人与我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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