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甲公司一个产品经理,一次技术服务中,张某为甲公司垫付了1.5万的技术服务费,公司已经把给乙公司技术服务费给了张某,张某也给了甲公司技术服务费的发票。 但是没过多长时间,甲公司把入职1.5年的张某解雇,并且拒付应赔偿张某的一个月工资,张某的月薪正好是1.5万,张某心生不甘,反正公司已经把我垫付的技术服务费给我了,而我还没有给提供技术服务的乙公司,那干脆就把我垫付的1.5万当做公司主动裁人的赔偿吧,并且,当时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分别是两个公司,那我干脆不把钱给乙方公司了,到时候让乙公司直接给甲公司去要。 请问,张某的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会被判什么刑?甲公司去法院起诉张某,能把钱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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