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患者家属,2017年4月,家里老人在一家民营医院针炙造成严重感染,4月底发病,5月份我们到三甲医院治疗,一直到7月中旬出院,那家做针炙的医院除了一张X光片子,和两张检查的发票,其它什么都没有,6月份我们抽空去要了针炙的发票,发票开的是6月份,8月份我们去卫计委,卫计委让我们要门诊病历,但是对方实际上是没有病历的,随后我们去要门诊病历,同时录像,对方也说没有病历,没有处方,因为卫计委的意思是也是要先双方调节,所以我们先找了院方,院方于9月初拿给我们出具了一份盖章文件 ,说是医生提供了照片和针炙处方,没有扎我们感染的部位,2018年1月份立案对方先是提供了2张照片,和一张处方,法院的意思是治疗了10天应该有10天的处方,对方与2018年2月初又提供了9张处方,今天我们跟法官一起调取证据,同时治疗的人,只有我们有处方,其它人都没有,而且对方提供的照片和针炙处方相到是对不上的,有矛盾的地方,现在法官让我们用这些伪造的处方作医疗鉴定,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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