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5月与拆迁办签署拆迁协议,2014年办理产权登记,期间该清水房一直空置疏于打理,也没有去物管拿的钥匙。因为拆迁办管理混乱,于2016年把我的这套房子赔给了另外一户人,那户人因办不了产权,拆迁办才发现搞错了,那家人已于2016年4月装修入住,于2017年6月搬出。拆迁办在发现错误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我。我于18年3月25日发现房子防盗门被人换了,于4月2日报警,警察出面找到物管和拆迁 拆迁办承认他们搞赔偿 我没从没住过人的房子被人装修入住了,这算不算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我能不能叫拆迁办重新赔套新房?我能提出那些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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