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残疾人)有一产业孖楼A及B,当年其兄弟幾個合资买给陈某出租过日子,陈某的女儿70年代出国,并口頭説不繼承遺產,将房产契交于陈某的侄子甲(残疾侄子)管理B楼,乙(侄子)管理A楼。陈某的女儿,四十几年没出现过,也没有联系过,现在发现乙的儿子在乙去世前(十几年前)私自把房子A转自乙的名下,B楼转至早已(80年代)去世的丙(侄子)的名下,如今丙的儿子要来收甲管理的B楼,请问可以将他们起诉私自转移遗产吗?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甲能继承部分遗产吗?因为甲乙丙都没有任何陈某的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怎样知道乙当初是否伪造证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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