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2017年4月底买的商品房(现房)并立即办理了入住手续,收房的时候交清了截止2017年12月底的所有物业费用。今天仔细看了下当时和开发商签定的《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上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现在小区入住率并不高,短期内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能。(该项目最早交付的一期是在2014年,至今仍未成立业委会)。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为同一家单位,该开发商为全国性知名开发企业,资料显示该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均是由自己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我们小区现在的前期物业就是这一家物业公司。请问楼主,按此合同我能否拒付2018年至2019年6月底的物业费,甚至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2017年的物业费用?谢谢!

江苏-南通 发表于:2018-04-1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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