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2013年购买了位于六合的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当时是熟人介绍的,和卖房的人也认识,这个熟人就成了中间人和担保人,由于都是认识,购房时房屋有储藏室,在签订共同时也没有将储藏室写入合同,但是有口头协议,中间人可以作证,后在房屋过户时发现有上市金,所以就让中间人协调,卖家同意一家一半,前几日卖家又突然联系我,说要给当时的一半的费用,说合同上写的总价在那,不给就起诉,说储藏室也没有写入合同,由于房屋未住过,原房主的旧厨就缝纫机也在储藏室,未清理。问一下我该怎么解决,谢谢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8-04-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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