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一桩林木地纠纷,村里面的调解决定生效(归属判定给被告人)五年以后,原告人申请向乡人民政府申述翻案。乡里调解结果是平分。 被告人不服,申请向县人民政府申述,县人民政府认为乡政府判定结果理由不充分,撤销乡政府判决。 原告在有效期限内未提出上述。现原告又向乡政府提出重审此案,请问,这个流程是否正确?作为被告人,我需要做什么?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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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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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宾宾
袁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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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在图克工地工伤可以么
有人欠我5000元未还,多次询问无果,请问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有效手段进行沟通,需要什么资料吗
你好,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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