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你好,我想咨询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于17年7月与某作者签定一份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 这位作者于16年3月在其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并未标原创,而且未标明不得转载,要求粉丝关注并转发。阅读量约490.他于17年1月在其公众号再次发布此文章,并标原创。 我公司的公众号于16年12月转载了这篇文章,并标明来源和原作者名,阅读量58. 现收到原告起诉状,要求赔偿1万元,其中6000经济损失费及3000律 我方目前已删除文章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庭,我方是否有机会不赔偿?

广东-汕头 发表于:2018-05-0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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