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已发生借贷关系,事后债权人提出应该有人来做担保,并指定了一个第三人来担保,于是债务人拿着已发生借贷关系的借条,找到第三人,在没有明确告知签字具有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让第三人签了名字,然后又把借条交回债权人,之后,债务人跑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法院也判决生效,请问这个判决有无瑕疵?
人
发表于 2018-05-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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