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先已发生借贷关系,事后债权人提出应该有人来做担保,并指定了一个第三人来担保,于是债务人拿着已发生借贷关系的借条,找到第三人,在没有明确告知签字具有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让第三人签了名字,然后又把借条交回债权人,之后,债务人跑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法院也判决生效,请问这个判决有无瑕疵?

四川-攀枝花 发表于:2018-05-29 09:07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共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攀枝花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