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0年前是企业子弟学校教师,2000年转为政府事业单位学校教师。郑州市政府郑政会纪【2001】84号“对于被评为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可作为一个特殊情况,本着不让老同志吃亏的原则,比照同学历、同职务或者同职级人员妥善处理。”2001-2010年我的工资待遇是比照执行的。2011年实行岗位设置,以致2013年10月底退休,区教体局终止执行比照。我不服起诉到法院,立了案 法官说不受理,理由是:一、不属于法院受理;二、超过起诉期限。但我不这样认为,请问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说句不该说的话,现在的政府在耍赖:2011年岗位设置以欺诈的方式骗取教师签字,签字后就停滞了。我知道后已是2014年初。我过于相信政府,政府却是这等......我不懂多少法律,退休后只知道协商,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今年四月才从法院里知道起诉应该注意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属于自身原因耽搁起诉期限的,被耽搁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8-07-16 18:32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郑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郑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