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要委托一个劳动案件,法院依一份快递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送达主体合格;但事实上,本案的送达主体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而其它一家公司。 从工商网站上前程无忧是另一家公司,本案的用人单位只是在劳动合同用的纸上有“前程无忧”的图样。 还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快递签收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都没有签字,但法院都认定为有签字 用人单位提供的快递签收单只是打印件,在网上也没有记录,用工单位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8-07-2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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