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朋友秦某2016年6月7日,向陈某借款十五万元整,陈某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二万五千元后,要求秦某向其出具了“今借到十五万元整的借条,于2017年6月7日归还”的借条。此借款逾期后,秦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陈某2018年5月将秦某诉至法院。请问出借人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吗?此案的借款数是应按实际放款的数额为准,或是按借据中的数额为准?

福建-福州 发表于:2018-07-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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