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银行一名信贷员,由于发放贷款造成逾期,公安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将我刑拘,最后以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没有调查出材料真伪就发放了172万元贷款,由此认定我违法发放贷款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的判决。整个贷款过程中我既没有受贿,也没有参与造假,整个贷款过程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执行。采取双人调查方式,并经主任签字同意报上级行批准才发放了贷款,但最后却只有我承担了法律后果,明显的冤、假、错案,我向黑龙江省三级法院进行申诉,都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给驳回 我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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