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厂方从一家组装,包装,仓储,一体的综合型工厂,转型为一家物流仓储工厂。 对原有组装,包装,部门进型,解散,以及业务转移。且工厂转型后,不存在包装与组装。 工厂转型途中,以及转型成功后,对解散部门员工处理方式有:组装部门解散,员工勒令调入包装部门,不同意,则视为离职;转型成功后,原包装部门,员工业务停止。没有后续业务。 厂方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式:厂方提供其他就业渠道,从本厂辞职,不获得任何赔偿;调入转型后仓库部门,不赔偿;辞职不获得赔偿。 厂方对不愿调动员工做出一下几点安排。 长期以工作8小时双休,拖员工辞职,长达3个月 针对转型后,不愿调离员工,以培训员工为由,以每天8小时双休制,拖员工。 以上几点情况员工解散部门,不愿调动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赔偿问题
人
发表于 2018-08-14 17:45
向TA提问工厂转型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员工和原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工厂转型而失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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