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12月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月基层法院给了我司法拍卖裁定书而未给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多次要求法院给我都未果。2018年5月当事人(房主)向基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基层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6月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核,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要求基层法院重新核查执行异议。现听说法院要撤销此次拍卖,如果撤销此次拍卖意味着我就要进入国家赔偿这个环节了,法院说国家赔偿就按银行普通利率进行赔偿,我就想咨询会长,这样的国家赔偿如何能保障我的利益?能否要求按此房产市价进行赔偿?虽此房产未过户到我名下,但是因为法院的违法(购买后应在十五日内交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我,但法院一直未给我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无法过户。所以想咨询下相关法律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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