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签了一位技术主管,2016年,他与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我们就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们仍在雇佣他为我们修机器,就是机器坏了的时候过来修。今年六月他单方面离职,要求我们要付给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有未休年休假的补助,他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撑吗?
人
发表于 2018-08-08 16:39
向TA提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属于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方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2、合同期满之后你们以什么方式计算工资报酬?如果如你讲的只是机器坏了才去维修则是可能是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应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分析,建议到向当地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资料和详细情况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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