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变更工资发放方式,出了一个自主选择工资协议,提供了两种方式让我们择一选择。此外,公司还在内部员工QQ群里说了一下如果两种都不选,就默认选择第一种。其实这两种方式都降低了工资,都不公平,但我们作为员工不想现在离职的话,就没法去跟老板谈这个事。所以我想要不现在让公司默认我选第一种,等到离职的时候再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公司认定的默认无效。请问:公司的这种单方面通知对于默认是否有效?默认应该要双方事先约定可以以默认方式作出承诺才可以吧?我将来离职的时候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如果主张公司单方面认定默认是无效的,协议没有成立,因此要求返还变更前后工资的差额,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人
发表于 2018-08-14 17:29
向TA提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默认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达成合意的效力,因此该份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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