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张某与刘某,李某,唐某合伙经营一采砂场向铁路某局供应砂石。为了资金往来,建立公对公账户,四人购买一公司,张某为公司法人。其余人不是股东。经营期间,张某违规将部分砂石变卖他人而非铁路某局,并将变卖款占为己有,张某行为构成什么罪?

四川-厦门 发表于:2018-10-0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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