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一处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泉山区房产服务中心在2007年和2015年均按照遗产处理,引起承租人子女之间的矛盾,在争议中该服务中心2007年宋科长将租约更名撤销;2015年换为张科长将租约更改为原承租人之女某英。某英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来没有在诉争房居住过。本人是承租人之子某远一直和承租人共同生活、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由此提起异议。泉山区房产服务中心仍然坚持错误继续办理。某远经过行政复议、两级法院审理,竟然是“驳回上诉”。维持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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