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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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21 15:07
向TA提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审判情况,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管辖,当下社会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无疑是最重要的课题,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对保障公平有效的处理行政案件具有显著意义,但是,具体的适用无明确标准,立法者并未详细的阐述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条件,也未落实相应的程序,更没有规划适用的模式,故而存在操作上的困,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分析不同的模式,以实现最佳的改革目标,强化法院公正行政审判,避免司法行政化的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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