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嫖娼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赔偿吗?
人
发表于 2020-08-07 13:37
向TA提问嫖娼显然是有过错的,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是嫖娼行为显然不在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情形之内。而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了在本条中出现外,还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32条中出现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嫖娼行为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一方嫖娼导致离婚不能得到赔偿。
但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的可以进行适当的照顾,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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