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争议案件协商,劳资双方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产生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劳动者主张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签字的,其目的是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请求确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庭审中,用人单位承认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提出一个新主张即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实际是开除。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也已承认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仲裁的审理对象的争议已经解决,一审的审理对象的争议已经解决。至于用人单位新提出的对劳动者开车的主张属于新的主张新的事实,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一审法院无权在劳动仲裁未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审理。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直接对新的主张新的事实进行了审理判决。请求解答的法律问题是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辽宁-阜新 发表于:2019-02-06 22:44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阜新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阜新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