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我司会计,2018年10月8日入职,试用一月,2019年1月14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二,1.会计因上家公司税务关系没处理清,无法成为我司的购票员。2.入职时没有说明有自身情况,2018年12月才告知公司自己已有身孕(12周多)无法胜任公司的劳动强度。再对方不接受一月工资补偿,要求总共7万多的补偿。马上要劳动仲裁,咨询一下怎么样能使公司损失最小。咨询人王先生13825292589
人
发表于 2019-02-14 11:08
向TA提问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发表于 2019-02-20 15:45
向TA提问建议您来电咨询,具体方案需要知悉公司目前已有证据情况方可确定
发表于 2019-02-20 16:13
向TA提问因上家公司税务关系没处理清,无法成为公司的购票员,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第二条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所以第二条理由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要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与的补偿是半个月的工资,如果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给与赔偿,也只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和赔偿不同。这个情况,最多只给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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